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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列各类专业技术人员,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,外语暂不作要求: 根据川职改〔1991〕2号、川职改办〔1999〕53号、川办发〔1999〕78号、川职改〔2005〕20号、川人办发〔2007〕87号文件的要求: 1、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、翻译、出版、播音工作的人员; 2、在少数民族地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; 3、在县(区)的乡、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; 4、边远山区县的下列人员: (1)从事农业、畜牧、兽医、农机、水利、水产工作的人员; (2)中等师范学校、教师进修学校的教师; (3)从事体育教练、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。 5、获得全国以上比赛奖牌的教练员; 6、从事野外勘查、施工和在矿山、井下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评定中、初级职称; 7、在建筑施工企业从事房屋建筑工程、建筑安装工程、建筑经济管理、园林绿化工程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,评定中、初级职称; 8、乡镇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(从事电子、制药、生物工程技术工作的除外)晋升中、初级职称。 对上述外语暂不作要求的人员,如调入有外语要求的地区(单位),或确认有外语要求的专业技术职称,必须补考相应等级的外语,其考试成绩须符合我省有关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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